张智斌律师,杭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审判实践中,处理婚姻纠纷,特别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经常会遇到各种;后遗症;。离婚案件的女方哭诉其丈夫到其工作单位或居所以恐吓、殴打等方式寻衅,夫或妻一方抱着孩子闹到法院,指责对方对孩子不尽抚养,不出抚养费,要求法院解决,也有当事人反映对方擅自变卖或转移家中财产等等,诸类情形,不一而足,由于我国尚未确立分居制度,此类问题,受害者无从寻求司法救济。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作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似乎给当事人打了一张;法律白条;,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形象。
分居制度,指在保留夫妻名义的前提下,解除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夫妻实行分别居住的制度。现今,分居尤其是判决不准离婚后的事实分居,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在司法实践层面上,分居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是新的婚姻法只是把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并没有对分居作为一项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现有的婚姻法只对离婚作了规定,不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法官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往往是认为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性,即推定双方能够继续同居。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能够自行和好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夫妻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这种事实上的分居由于缺乏法律的认可和规范,在人身权、亲权、财产权方面都存在着棘手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1、夫妻一方以夫妻同居的法律名义侵犯对方的人身自由,或以泄愤为目的对对方施行殴打、到其暂住场所或工作单位滋事;2、在子女抚养方面,夫妻双方容易为争夺子女发生纷争,或双方都逃避抚养义务把子女推给对方,甚至双方均不闻不问,即使夫妻双方均认可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的问题又是一个引发矛盾的导火索;3、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独自占有财产的目的,对进行转移、变卖、隐匿,也有部分当事人出于怨恨和无望的心态,故意损毁财产,这些行为使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上述种种情况容易激化矛盾,进一步加速的彻底破裂,也不利于下次离婚案件的审理。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分居制度是一项法律空白,法院无法对当事人分居的请求进行裁决,即使夫妻双方曾自行达成分居协议,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夫妻一方也可以随时反悔而不受任何制裁。依据现有的法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使用、管理,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获准离婚之前,夫妻分别生活不被认可,一方要求同居或以此为由寻找对方而发生的纠纷,除非触犯刑法,否则均被视为家务事而难以判断。夫妻双方均对子女承担直接监护,不存在某一方对子女承担特定的抚养教育,所以在法律名义上并不存在争夺抚养权一说。司法实践认为,夫妻相互之间有日常生活所涉财产的代理权,一方擅自处分家具、电器等共同财产,由于亦在夫妻相互代理的名义下,法院对此类纠纷无能为力。
再者,离婚制度并不能解决婚姻危机所需解决的所有问题。例如,某些夫妇,感情虽已破裂,但双方顾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只求分居,并不希望离异,某些女性在夫妻不和情况下表现出复杂的心态,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但出于传统观念束缚,并不愿意离婚。但是由于没有分居制度的规定,他们只能选择,往往违背了自己的初衷。离婚意味着婚姻的失败和结束,而分居是给彼此一个重新审视和冷静反思的机会,体现出更多的人文关怀。寻求分居权应当是公民的正当需要和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现今我国建立分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建立分居制度时可以着重解决的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实现分居的途径。《法国民法典》规定,分居须依法院裁决,得到裁决后夫妻方可分居,对于依当事人合意的协议分居,法国民法视为无效分居。而英国法上认可协议分居与裁判分居均具法律效力。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公民的法律修养不容乐观,法律知识的普及度不高,而协议分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夫妻双方能否理性地、全面地处理这些问题是值得忧虑的。笔者建议,在确立裁判分居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分居的效力规定一定的形式要件予以约束,例如规定分居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方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机关应尽可能谨慎地审查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以保证协议内容合法可行,防止违法现象发生。
二、分居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五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均可以确立为分居的条件,当然,分居与离婚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分居是离婚的前奏,离婚方为夫妻关系的终结,因此,对分居标准应当较离婚为宽松把握,在量的积累上未达到离婚标准,但当事人从情感上确已无法继续忍受共同生活的,即构成分居的条件。
三、分居制度的内容。分居主要处理三方面问题: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关系,具体内容为:1、在身份关系上,夫妻同居义务结束,但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仍应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2、处理对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明确分居期间子女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3、在财产方面上,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为分别财产制为宜,即分居期间一方创造的财产归其独有,一方形成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对分居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其使用权、管理权加以明确,不宜对其所有权进行分割。由于分居期间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夫妻仍然享有彼此继承的权利,分居期间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贫困一方适当的扶养费。
分居与离婚的程序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1、规定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同时并置,由当事人自由选择;2、规定别居为离婚的先行程序,即分居先置制,分居届满一定时期后才可依法改判离婚。笔者认为,我国采取分居与离婚并置制度较为可取,规定分居为离婚的必经程序,虽然可以降低离婚率,但会造成不必要的讼累。而分居与离婚并置,可供当事人选择,若婚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当事人可以主张离婚来解除已死亡的婚姻,若婚姻关系未完全破裂,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使其冷静思考,慎重抉择,这样既保留了夫妻和好、婚姻恢复的直接可能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兼顾了当事人、子女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准予解除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成为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标准。
二、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地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应当承担刑事。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婚姻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构成确定了严格的标准,即;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将家庭成员间日常吵架、偶尔打闹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提出离婚,经查证属实,调解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如配偶一方长期地对子女或者老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子女、老人等,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夫妻分居达一定期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离婚立法的共同之处。我国《婚姻法》此款规定有两个要件:①双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观原因的分居,如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出国留学导致两人分居;②分居的时间已满二年,且该二年分居时间应该是不间断的、持续的,如有间断 ,应当从最后一次同居之日起重新计算两面二年的时间。符合这二个要件,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主要是考虑到失踪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①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②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而可以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将未能列举的具体情形包含在其中。参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主要情形: 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由于婚姻纠纷直接影响到社会生活中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和稳定,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因此,是否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