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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离婚,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如何处理?
2018年4月15日
杭州离婚纠纷律师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千知婚姻关系无效之事实,当事人变更离婚诉请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元首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元首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被告。
对于当事人仍坚持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一、驳回离婚诉请;二、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地位可仍为原、被告。
文章来源:
杭州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张智斌
[杭州]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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